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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保理的业务模式

2018-05-22 20:32:13 来源:天逸俱乐部

[导读]我国商业保理的业务模式

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受让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且代替采购商付款。如果采购商无法付款,保理商则付款给供应商。

目前我国商业保理按照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四大类:

1明保理与暗保理

      按是否将保理业务(即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来进行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暗保理即卖方(即保理合同的融资方,债权转让方,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合同,即原合同履行后的债权人)为了避免让对方(债务人)知道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债权)或者其他款项,不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给债务人,货款到期时仍由卖方(债权人)出面催款,在债务人将应收债款偿还卖方(债权人)后,再由卖方(债权人)向保理商偿还融资款。

     而明保理与则与其相反,债权人在一开始即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由债务人直接向保理商偿还融资款。

2有追索权的保理与无追索权的保理

     根据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保理商买入卖方应收账款后,如债务人到期不偿付或未足额偿付,使保理商在到期日未能收回融资款,卖方将承担无条件回购该未偿应收账款部分责任的保理。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尽管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了保理商,但是信用风险仍然由卖方承担,无论债务人因何原因不能支付,保理商都有权向卖方追索未偿部分款项。

       无追索权的保理与有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债务人不能到期支付款项的风险由保理商自行承担,无权向卖方追偿。

3池保理与定保理

        根据卖方是否可以使用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即重复融资,保理业务还可以分为池保理与定保理。

        池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回款时,在满足“应收账款池内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融资比例+保理保证金账户余额≥融资余额”的条件下,允许卖方使用应收账款回款资金的业务模式。池保理一般适用于拥有稳定应收账款的卖方。

         而定保理则指一次性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并成功回款之后,保理业务即告终止的业务模式。

4再保理

         再保理是目前我国商业保理公司与银行进行合作而普遍开展的模式,即商业保理公司将其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银行,以获得银行融资,或者获取中间手续费的业务操作模式。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中就有关于该项业务类型的规定,“银行可以向商业保理公司定期定量融资,购入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业务,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业务流程管理和电子信息系统服务,开发应收账款再转让等产品,建立适用的保理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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